重庆滴滴司机死缓事件:重庆一顺风车司机杀害女乘客现羁押于永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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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空姐遇案的悲情尚未过去,8月24日,温州女孩搭乘滴滴顺风车时又遭司机杀害。
在两起全国轰动的案件发生前,重庆也曾发生过一起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猥亵乘客案。27日,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获悉,目前该案已经判决生效: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网友爆料:去年一顺风车司机杀害女乘客
据网友爆料,2017年5月,重庆也曾发生一起滴滴司机杀害女乘客案。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向侦办此案的警方了解案件侦办情况时获悉,该案早已全案移交司法部门,警方不便透露有关此案的相关情况。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随后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一份2018年2月27日发布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目前已经生效。
裁定书显示:
被告人周某,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渝05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裁定书披露 :风筝线红布勒颈部开瓶器插下体
经复核查明,2017年5月14日11时27分许,被告人周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接到被害人甘某(女,殁年30岁)发出的从重庆市永川区前往重庆市巴南区的顺风车订单后,于当日12时20分许驾车接到甘某,随后前往巴南区。途中,因周某迟到及对行驶路线不熟悉等,周某与甘某引发口角纠纷。
当日下午,周某驾车行至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城海滨江春城小区附近路口时,再次与甘某发生口角纠纷。周某心生怨气,停车与甘某发生抓扯,甘某抓住周某的下身,周某遂使用车内放置的红布和风筝线对甘某的颈部通过缠绕的方式进行紧勒,并使用麻绳对甘某的手脚进行捆绑。其间,周某为报复甘某在反抗中抓其下身,将一红酒开瓶器的圆柱状部分插入甘某阴道内。
后周某搭载甘某继续行驶,并于当晚驾车途经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王家湾璧津三百梯公路路段时,将甘某抛弃至公路边涵洞下。经法医鉴定,甘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月18日,公安人员将周某抓获。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年12月21日,周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周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原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报告》、谅解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裁定书称: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周某因琐事纠纷,采用勒颈的方式故意杀害他人,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系纠纷引发,周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周某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刑初87号以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该裁定书显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书裁定日期为2018年2月5日,发布日期为2018年2月27日。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目前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本文地址:http://m.yyfsb.com/news/remen/9864.html
在两起全国轰动的案件发生前,重庆也曾发生过一起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猥亵乘客案。27日,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获悉,目前该案已经判决生效: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网友爆料:去年一顺风车司机杀害女乘客
据网友爆料,2017年5月,重庆也曾发生一起滴滴司机杀害女乘客案。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向侦办此案的警方了解案件侦办情况时获悉,该案早已全案移交司法部门,警方不便透露有关此案的相关情况。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随后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一份2018年2月27日发布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目前已经生效。
裁定书显示:
被告人周某,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渝05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裁定书披露 :风筝线红布勒颈部开瓶器插下体
经复核查明,2017年5月14日11时27分许,被告人周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接到被害人甘某(女,殁年30岁)发出的从重庆市永川区前往重庆市巴南区的顺风车订单后,于当日12时20分许驾车接到甘某,随后前往巴南区。途中,因周某迟到及对行驶路线不熟悉等,周某与甘某引发口角纠纷。
当日下午,周某驾车行至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城海滨江春城小区附近路口时,再次与甘某发生口角纠纷。周某心生怨气,停车与甘某发生抓扯,甘某抓住周某的下身,周某遂使用车内放置的红布和风筝线对甘某的颈部通过缠绕的方式进行紧勒,并使用麻绳对甘某的手脚进行捆绑。其间,周某为报复甘某在反抗中抓其下身,将一红酒开瓶器的圆柱状部分插入甘某阴道内。
后周某搭载甘某继续行驶,并于当晚驾车途经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王家湾璧津三百梯公路路段时,将甘某抛弃至公路边涵洞下。经法医鉴定,甘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月18日,公安人员将周某抓获。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年12月21日,周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周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原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报告》、谅解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裁定书称: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制猥亵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周某因琐事纠纷,采用勒颈的方式故意杀害他人,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系纠纷引发,周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周某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刑初87号以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该裁定书显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书裁定日期为2018年2月5日,发布日期为2018年2月27日。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目前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本文地址:http://m.yyfsb.com/news/remen/98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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